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洪雅雯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潔沂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82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國113年8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9日所簽發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經調查過證人洪育袖、證人洪承旻,已經查明系爭分期付款買賣係由洪育袖所冒辦,洪承旻在對保時並沒有發現,相關法律責任應由證人洪育袖承擔。
二、因此,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應判決勝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