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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998號
原      告  李炫葦  
被      告  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奎含  
訴訟代理人  葉偉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爭執要旨:原告為被告所經營「魔獸世界」遊戲(下稱系爭遊戲)之玩家,緣被告前以反作弊偵測程式偵測到原告所有帳號(下稱系爭帳號)有使用Discord.exe程式修改遊戲底層數據之行為,因依兩造「暴雪最終用戶授權協議」第10.2.4條之約定封鎖系爭帳號,惟原告主張伊並未使用任何作弊程式,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主張,為無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客體應為「權利」,該權利應僅限於絕對權即人格權、身分權、物權等。如受害人並無任何具體「權利」受侵害,而僅受有財產上之損失而已,應認被害人不得依此規定向行為人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㈡原告固主張:遊戲公司無正當理由停權,故意不法侵害我的權利等語,並據提出系爭遊戲懲處申訴資料等件為證,然經本院諭請原告具體敘明所主張受損害之權利態樣,原告陳稱:主張受到侵害的權利我不是很清楚,我認為我已經經營帳號很久,卻因為不明的原因被封鎖,導致我權利受損等語(本院卷第182頁),觀諸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與系爭遊戲協議內容(本院卷第81至98頁,下稱系爭協議),被告乃系爭遊戲之營運業者,而系爭遊戲則為提供消費者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其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服務,是原告於本件僅有使用遊戲服務之利益,該利益並非絕對權,不具公示外觀,非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換言之,縱原告主張屬實,亦僅涉及被告封鎖系爭帳號是否符合系爭協議之問題,難認被告之行為有何侵害原告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可言。
 ㈢綜上所述,本件難認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受侵害,原告執此部分為主張乃無理由。
四、原告以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主張,為無理由: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暴雪擁有全部電磁紀錄之所有權。系爭協議第1.1.11.條有明文約定。
 ㈡原告主張:其遊戲帳號還有時數沒有使用完畢就被封鎖帳號,被告不當得利等語。惟按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以原告受有損害、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二者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為限。本件依系爭協議第1.1.11.條之約定,系爭帳號電磁紀錄所有權本為被告所有,該電磁紀錄所有權之範圍自包括原告所購買時數、角色或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帳號使用權能之延伸,無從認為被告因封鎖系爭帳號,受有額外之利益,不合於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至被告封鎖帳號有無契約上之合理依據,則不在本件原告自行特定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中構成要件所應審酌之一環,附此說明。
 ㈢綜上,本件兩造之權利義務關係,非屬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所欲處理財貨不當流動所造成之損益變動現象,不合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原告此部分請求乃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萬元並返還系爭帳號之角色、物品、金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