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莊昇融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