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66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尹新堯
葉穰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青即青廷商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