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毅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榮
林晨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太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