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98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穰嫻
被 告 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瀚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萬9,536元(訴之聲明第一項,依原告陳報請求返還標的房屋價額為13萬9,44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租金2萬3,793元暨自112年10月12日起算之法定利息,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9日止之本金暨利息,共計2萬4,446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回復原狀必要費用13萬9,65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自112年8月28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標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不當得利6萬5,000元及懲罰性違約金32萬5,000元,算至起訴前一日止,共計314萬6,000元。
以上四項,合計為344萬9,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