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石佳靖
嚴偲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芸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