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3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
法定代理人 錢薇娟
訴訟代理人 周佩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