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林明志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