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26號
原 告 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陳庭芳律師
詹聿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敬業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