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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全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貴足  
相  對  人  宇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21萬元或同額等值之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登錄)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41萬9,90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1萬9,901元,或將上開
  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受信約定書、借據、催告書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提出宇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票信資料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