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所為之114年度湖全字第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