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司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趙惠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債權讓與通知書通知相對人,依戶籍地址寄發卻遭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現金卡申請書、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又相對人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等情,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民國114年11月4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44257485號函附卷可佐。從而,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