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敏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設籍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下稱系爭地址),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並未居住於系爭地址,致聲請人無法有效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實,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院函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局派員訪查相對人是否居住於系爭地址,經員警詢問社區管理員表示相對人確實居住於系爭地址乙節,有該局114年11月28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43085554號函文在卷可稽,故相對人住居所應非不明。聲請人稱相對人未居住於系爭地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