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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104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邱士哲  
被      告  董子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27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46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4,2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下列第二項之判斷,其餘理由省略。
二、本院之判斷: 
(一)租金、油資、通行費、停車費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元、油資2,375元、通行費540元、停車費19元,合計5,434元,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應予全額准許。  
(二)維修費、營業損失部分:
   1.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13日13時3分起至同年月15日凌晨2時14分止,承租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被告租借及歸還系爭車輛時均並未拍照回傳線上系統確認車況,經被告後手承租人於112年2月15日清晨7時56分取車時回報照片,可見系爭車輛左前車身受損嚴重,參照被告前手承租人之還車照片及被告後手承租人回報照片,應認係被告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故被告應依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第10條第1項第10款、第8條賠償維修費用22,000元,及依系爭租約第10條第2項賠償維修3日無法營業之營業損失5,250元等語。被告則抗辯:系爭車輛之損害並非我造成等語。
   2.經查,觀諸被告前手承租人之還車照片,可見系爭車輛左前車身並無受損痕跡(見本院卷第41頁),且原告於租車時亦未向原告反應系爭車輛有毀損之情事,足認系爭車輛左前車身於原告租車時尚未受損。再觀諸被告後手承租人於112年2月15日清晨7時56分取車時回報之照片及維修照片,可見系爭車輛左前側下方有明顯凹陷破裂,左前車燈下方及側邊延伸至左側車門處均有擦痕(下合稱系爭損害,見本院卷第41頁,司促卷第37、39頁),倘係系爭車輛前方停車格內車輛倒車時所撞,系爭車輛受損部位應係在前車頭,而非延伸至左側車身;倘係其他往來車輛主動撞擊,衡情車損應不會在系爭車輛下方,系爭損害情況難認係被告停放系爭車輛後,被動遭撞所致,應係原告於租賃期間撞擊所致。是以,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原告得請求賠償金額之認定:
   ⑴系爭車輛修復費方面: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修繕費用計2萬2,000元乙情,業據提出維修估價單(下稱系爭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為憑。惟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查系爭車輛為110年4月出廠,受損日期為112年2月14日(按出車時間為112年2月13日13時3分許,還車時間為同年月15日2時14分許,且被告陳稱於同年月14日即還車,故本院推估受損時間為114年2月14日),本院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認為上述修繕費用,其中更換零件1萬2,665元部分,應扣除合理折舊8,405元,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必要修繕費估定之損害額應為1萬3,595元(計算式:22,000-8,405=13,595),超過部分,即難准許。
   ⑵營業損失方面: 
    原告主張受有維修3日之營業損失5,250元(每日租金2,500元之70%),業據提出記載入場及完工時間之系爭估價單及系爭車輛出租單為憑,且系爭租約第10條第2項第1款亦約定:「乙方除前項約定賠償外,於車輛修復期間,應另依下列標準賠償營業損失:(一)在十日以內者,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七十之租金。」是系爭車輛係於被告租賃期間撞擊受損,業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賠付上開營業損失,即應准許。
(三)綜上,原告得請求賠償之損害額合計為2萬4,279元(計算式:5,434+13,595+5,250=24,279)。超過此金額部分之請求,即難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