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1100號
原 告 張至承
被 告 元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張至承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張至承請求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8,700元,並提出估價單為憑。但查,上開車輛之車主並非原告,有本院調取公路監理系統之車籍查詢資料可參,原告既非所有權人,即無從本於物之所有權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是原告請求,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