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黃緯豪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9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447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7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經扣除折舊後零件准許新臺幣14,972元,加計工資、烤漆/鈑金後,准許之數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