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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4樓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4樓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李冠霖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陳璟宗  住屏東縣○○鄉○○村0鄰○○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38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年1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上午09
時2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1,938元,及自民國113 年
  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1 %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 年9 月20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
  期時收取300 元,連續逾期2 個月收取違約金700 元,連續
  第3 個月收取違約金1,200 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限。
二、訴訟費用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