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1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任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