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劉淼超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被 告 傅柏硯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49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
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9,363元,及其中47,685元
自民國114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