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151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被 告 張雅雯
受告知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吳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5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35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經扣除折舊後零件准許新臺幣5,264元,加計鈑金拆裝、塗裝後,准許之數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