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劉美惠即陳國順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志維即陳國順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雯婷即陳國順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鈺蓉即陳國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518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國順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510元,及新臺幣36,303元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國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