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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21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吳誠文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李宛蓉律師
            呂嘉容律師
被      告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ilber Huang

訴訟代理人  紀姵如  
            董凱強  
            呂紹凡律師
            馬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原告欄「訴訟代理人吳羚榛」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周逸濱律師、李宛蓉律師、呂嘉容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