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255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林俐欣  
            蔡佳峻  
被      告  周子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118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