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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燮  

訴訟代理人  朱婉菁  




被      告  寬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榛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小字第27號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 年3 月7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7 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72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