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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      告  高銘鴻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3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4年 2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21日上午 9
時22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04元,及其中8,045 元自民國
  113 年8 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