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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36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鄭舜鴻  
被      告  洪泫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46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