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 告 蘇立昇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小字第4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85元,及自民國102 年10月13日
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