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54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郭嘉寧
吳世傑
許嘉安
被 告 陳婕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47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事故係因被告向左變換行向未注意其他車輛所致,有臺北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函附事故調查報告表、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證,復經臺北市行車事故鑑定會為相同認定,經本院確認無訛,被告自應就本件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新臺幣1萬8,470元,應全額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