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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青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