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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70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被      告  郭富豪  

            阮氏玉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92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千5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