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旺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