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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7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韓新梅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被      告  林晨偉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27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77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 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9 期為上限。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違約金部分起息日當庭減縮如言詞辯論筆錄所示,係
  對被告有利之攻擊方法,故無庸通知被告另定庭期,併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