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830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張之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8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1月30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13938399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083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佐以被告亦表示原告匯入之款項業經圈存中,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自本件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2,25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