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856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杜至峰
訴訟代理人 杜一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