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96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陳祺祐
訴訟代理人 王學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7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4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