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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建簡字第18號
原      告  苗栗縣立大西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洪毓澤  
被      告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契約書第26條第(四)項約定可參(支付命令卷第36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