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建簡字第18號
原 告 苗栗縣立大西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洪毓澤
被 告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契約書第26條第(四)項約定可參(支付命令卷第36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