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088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沈哲帆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被      告  吳岳澤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08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58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12月6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已連續3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