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戴士強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陳國威 住○○市○○區○○路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08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9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4,46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2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 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 元,逾
期2 期當月收取新臺幣700 元,逾期3 期當月收取新臺幣
1,200 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 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1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萬4,466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