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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戴士強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陳國威  住○○市○○區○○路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08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9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4,46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2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 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 元,逾
  期2 期當月收取新臺幣700 元,逾期3 期當月收取新臺幣
  1,200 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 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1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萬4,466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