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