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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1299號
原      告  林孟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筑莛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北簡字第419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於超過新臺幣1,057,28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2,209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071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及被告之答辯,並依同項規定,分別引用兩造歷次提出之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程序部分:
 ㈠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114年10月29日當庭告知改期,本院卷第152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聲明為:⑴確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被告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⑵請求准予停止本件強制執行之命令(北簡卷第8頁);嗣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撤回第2項之聲明,並更正其聲明為:⑴確認系爭本票,被告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4412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本院卷第151頁),核其撤回與更正之基礎事實同一,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執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9559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在案,惟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係其2人所簽發,是被告得否主張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影響原告之法律上地位,且此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㈡系爭本票確是原告所簽發:
 ⑴原告雖否認系爭本票是其2人所簽發,然以肉眼觀諸系爭本票上原告簽名(北簡卷第9頁),不論其書寫之字型結構、筆順、筆勢等均與卷附民事委任狀上之原告簽名筆跡相似(本院卷第153、154頁),是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是否真實,要非無疑。
 ⑵原告自陳曾向被告借款,有收到被告匯款新臺幣(下同)19萬元(本院卷第152頁),倘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焉會如此。又原告自陳曾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和潤公司)借款,而從被告曾於111年11月11日代償原告積欠和潤公司1,008,886元,有和潤公司114年11月19日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91頁),並於同年11月16日透過邑鼎企業有限公司匯款191,114元至原告林孟樺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帳戶,亦有匯款證明、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179至189頁,以上金額合計為120萬元),上開2筆匯款剛好是系爭本票簽發之後,並有債權讓與同意書、中古汽車買賣契約、中古汽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等件為憑,參諸上開文件上原告之簽名均與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相符,暨實務上本票金額多為借款金額之120%(即系爭本票所載144萬元),足認系爭本票確係原告所簽發無訛。
 ㈢又被告共借款120萬元予原告,已如前述,而被告主張原告仍有1,057,284元,及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未償一節,亦據被告提出原告繳款紀錄(本院卷第55頁)、本攤表(本院卷第57頁)為證,堪認被告上開主張可信。是於此尚未清償之債權範圍內,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仍屬存在,超過此金額部分,即難認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存在,應予以駁回。
 ㈣被告對原告既有上開債權存在,被告執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尚屬有憑,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4412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上開程序既已終結,原告訴請撤銷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併駁回之。
 ㈤至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再開言詞辯論、追加訴之聲明,已有延滯訴訟之進行,且追加訴之聲明並非合法,均礙難准許,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發票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1
林孟樺
陳筑莛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44萬元
111年11月8日
112年12月11日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559號案件之本票(北簡卷第9至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