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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39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被      告  謝婉蓁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3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6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3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