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柏毅 住○○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住○○市○○區○○路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歐陽方奕 住○○市○○區○○路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歐陽方奕
住○○市○○區○○路000號5樓
被 告 玉鉉股份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鄉○○路0段00000號1樓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小玟 住○○市○里區○○路000巷0弄0號
被 告 王小玟 住○○市○里區○○路000巷0弄0號
陳進財 住○○市○里區○○路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46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3,600 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5,27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