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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472號
原      告  毅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育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施羽宸律師
被      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受  告知人  徐良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附表中所載「編號3所有權人徐良玉(11/72)徐賓(11/72)」,應更正為「編號3所有權人徐良玉(1/2)徐賓(1/2)」。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