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472號
原 告 毅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育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施羽宸律師
被 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受 告知人 徐良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附表中所載「編號3所有權人徐良玉(11/72)徐賓(11/72)」,應更正為「編號3所有權人徐良玉(1/2)徐賓(1/2)」。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