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5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      告  林庭妤即鴻展精品服飾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本文及同法第66條亦設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下午5時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上開說明,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不得繼續進行。惟查,被告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8號裁定認可而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核閱無誤,是被告更生程序業已終結,依首揭法條意旨,本件應無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