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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7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孫語萱  
被      告  廖婉宜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73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28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157,289元
自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5%計算。
自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