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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劉逸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葳爾泰興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兼法定代理 
人     廖晉葳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被   告 廖晉葳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7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0,4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1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315,305元
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09%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35,126元
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09%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