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公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嘉年間償還票據所受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