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昱丞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唯可諾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洞清 住○○市○○區○○街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
被 告 張洞清 住○○市○○區○○街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85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年2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4,59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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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2.875%計算。 |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0.2875%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