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黃樺葳即潁禎空調企業社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8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6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債權本金
利息起迄日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及週年利率
258,885元
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845%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開利率20%計算。
71,915元
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845%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開利率20%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